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鼓励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二、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含:1声明;2、申请人基本情况;3、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4、产品信息表(注:具体填写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多类别、多品种不同加工工艺的分别填写。);6、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注:1、“食品名称”是指食品添加剂所加入的食品;2、“使用量”不超过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范围。);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其他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平面图、照片、表等);
(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图、照片、表)
(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六)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 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九)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食品小作坊办理流程及相关申请表格:
5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变更申请时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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