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脑端访问本公司网站bizfw.cn
内容更全,案例更好,浏览更畅
栏目导航
新闻中心
代办税务业务-统借统还业务的税务处理分析
时间:2025-09-24 02:30        阅读:

        

导语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通过母公司或财务公司,集中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按约定利率收取本息统一归还的资金管理模式。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集团企业取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可免缴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非企业集团不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统借统还和无偿借贷

增值税免税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

作者:王海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丹江口市税务局武当山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随着融资规模的提升,企业集团着力发挥集团化运作优势,积极推动筹融资工作。其中,统借统还模式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受到不少企业的青睐。笔者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一家企业不属于“企业集团”,却错误享受了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的优惠。

数据比对,发现疑点

A公司是一家非金融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为1.2亿元。当年12月,A公司对统借统还利息收入作了增值税免税申报,并按统借统还资金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部门通过分析A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发现,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三个会计科目存在异常:一是“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偏高,金额为1.78亿元;二是“长期借款”期末余额同样偏高,金额为1.26亿元;三是“财务费用”较高,2023年共支出760万元。据此,税务部门判断A公司申报的2023年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实际上应为一般的借款利息收入。A公司很可能存在误将一般借款利息收入当作统借统还利息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税务部门进一步分析A公司以前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比对了不同年度“其他应收款”“长期借款”“财务费用”三个科目的金额,发现以前年度的数据与2023年的数据相比,没有较大差异,但A公司以前年度从未申报过统借统还利息收入。由此,税务部门作出初步判断,A公司以前年度很可能存在少申报增值税收入的情况。

约谈沟通,厘清政策

针对上述疑点,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约谈通知书,对A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A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A公司的确存在从银行借入款项和对外借出款项的业务,其借出的款项主要用于股东B公司和股东C公司生产经营,且未收取资金占用利息。A公司认为,上述业务属于集团公司之间无偿借款,无须缴纳增值税。对此,税务部门认为,A公司混淆了企业集团融资的两种不同业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若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且A公司向B公司、C公司无偿借贷时,A公司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两种:一种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另一种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据此,若A公司属于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B公司、C公司属于A公司的下属单位,则A公司在向银行借入款项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B公司、C公司的行为,属于统借统还业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核查资料,找到症结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无论是统借统还,还是无偿借贷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政策的主体必须是“集团”。税务部门进一步核实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关系与身份,发现B公司和C公司属于A公司股东,A公司和B公司属于有限公司,名称上没有“集团”字样,只有C公司名称上有“集团”二字。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明确,企业集团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同时,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据此,税务部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A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框架进行了详细核对。结果是:A公司由2名法人股东B公司和C公司组成,B公司、C公司分别占有A公司55%和45%的股份,系统中并未向社会公示关于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公司的企业集团信息,也没有相关企业关于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具体公示记录。所以,A公司借入、借出款项行为,不具备集团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构成要件,故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也不符合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的无偿借贷行为。所以,A公司与B公司、C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A公司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导致其股东借款业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经税务部门辅导后,A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统借统还:满足利率条件,做好税务处理

作者:王琳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统借统还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担保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企业集团加强财务管控,在实践中颇受欢迎。当符合政策条件时,企业集团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但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否则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借款利率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为B集团的子公司。B集团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及成员信息。2022年—2024年,B集团向银行借款后,将资金分拨给A公司并收取利息。A公司2022年—2024年支付给B集团的利息支出共计1.4亿元。B集团将A公司支付的利息收入1.4亿元,全部按照统借统还业务,作了增值税免税申报。

◎分析建议◎

税务部门核查时,调取了A公司与B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B集团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发现B集团向银行取得借款的年利率为3.7%,而B集团按照年利率4%将该笔借款资金分拨给子公司A公司,即B集团将资金分拨给A公司的借款利率,高于其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

案例中,B集团按照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集团内下属单位A公司收取利息,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B集团应就收取A公司的利息共计1.4亿元,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税务部门辅导后,B集团补缴了增值税及滞纳金。

笔者提醒,现行政策规定中,企业集团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应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企业若存在案例中的加息转贷情形,则需对全部利息缴纳增值税。企业集团需要强化关联交易全链条管控,签订资金协议时,同步准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文件,确保利息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未转出

◎典型案例◎

W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及成员信息。2023年—2024年,W公司向银行借入资金后,按银行贷款利率将资金分拨给多家下属子公司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2.3亿元。W公司对此项利息收入2.3亿元,按照统借统还业务处理,全额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W公司2023年—2024年除免征增值税项目外,还有适用简易计税的应税项目。

◎分析建议◎

税务部门核查时发现,W公司2023年—2024年申报转出的进项税额明显低于按简易计税和免税销售额占比计算的进项税额。税务部门进一步分析企业发票数据及企业账务处理,发现W公司将资金借贷业务取得的相关进项发票,如咨询费、顾问费、审计费等全额计入可抵扣进项税额,且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费等,未按销售额占比划分并及时足额转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也就是说,W公司应按照政策规定,对企业统借统还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同时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销售额占比划分并及时足额转出。经税务部门辅导后,W公司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笔者提醒,企业集团需要关注统借统还业务的涉税处理,对于享受免税的资金拆借,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应注意及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资金拆借频繁且额度大的企业集团,可建立融资台账动态监管机制,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5年08月01日;版次:07。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上一篇:劳务派遣许可证代办多少钱-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
下一篇:代办营业执照有风险吗?-最新研究:无糖甜味剂会
返回首页
四川网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工信部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3022173号-6